沈阳工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2-10-20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资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避免因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而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建立资产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改善资产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性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应负责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工作,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四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赔偿界定

由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认定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尚未掌握操作规程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违反基本安全常识,擅自使用、移动、拆卸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二)因工作失职、粗心大意、管理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

(三)固定资产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事故前兆,未及时报告或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酿成事故的;

(四)未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擅自将固定资产携出工作场所或携至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五)属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固定资产,因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六)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符合本办法第条所列原因,且存在下列情形的,除责令赔偿外,学校将视具体情节对领用人所属单位进行全校通报、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二)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三)固定资产损失重大,后果严重;

(四)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资产挪作私用、出租、出借造成损坏、丢失。

)未经允许,擅自让校外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经审批后,可免予赔偿:

(一)遵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但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检修、试运行等),使得固定资产损坏且具有不可预见性;

(二)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器械疲劳而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三)经过批准,试用非常见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方法,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失火、外接电源故障、自然灾害、使用人死亡等)造成固定资产意外损坏、丢失。

第八条 因被盗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使用单位(使用人)须向资产财务处提交经后勤保卫处、公安部门等单位核查后开具的被盗证明,明确被盗固定资产的赔偿责任。

(一)因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被盗的,原则上免于赔偿,但须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由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方案

(二)因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被盗的,需进行赔偿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批评并由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章 赔偿标准及赔偿方式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金额计算办法:

赔偿金额=固定资产原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发生整体损坏或丢失时,固定资产原值按账面价值确定。固定资产发生局部损坏或丢失时,损失部分的资产原值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零配件的,经鉴定更换新配件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及使用年限的,将更换配件费用作为待赔偿资产原值;

(二)仪器设备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经鉴定维修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及使用年限的,将维修费用作为待赔偿资产原值;对使用功能及使用年限产生严重影响的,应按比例认定待赔偿资产原值;

(三)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且无法维修而导致整台仪器设备报废的,应以整机原值作为待赔偿资产原值。

十一 赔偿方式由资产财务处确定赔偿金额,并下达赔偿通知书,当事单位按通知书要求及时到资产财务处缴纳赔偿资金,逾期不缴纳的资产财务处可暂停该单位预算经费使用要求,并上报学校。

第四章 处理程序及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损坏后,资产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应立即上报资产财务处,由资产财务处对资产的损坏程度进行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当事人或使用单位要对事故经过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资产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资产财务处资产财务处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属于较大损失事故的赔偿价值在一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须报校长办公会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 对因损坏导致报废和丢失的固定资产,根据学校处理决定和缴款证明,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处理。

十五 规定2022年9月1日起施

十六 规定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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