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资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避免因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而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建立资产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改善资产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性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应负责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工作,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四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赔偿界定
第五条 由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认定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尚未掌握操作规程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违反基本安全常识,擅自使用、移动、拆卸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二)因工作失职、粗心大意、管理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
(三)固定资产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事故前兆,未及时报告或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酿成事故的;
(四)未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擅自将固定资产携出工作场所或携至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五)属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固定资产,因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六)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原因,且存在下列情形的,除责令赔偿外,学校将视具体情节对领用人和所属单位进行全校通报、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二)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三)固定资产损失重大,后果严重;
(四)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资产挪作私用、出租、出借造成损坏、丢失。
(六)未经允许,擅自让校外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七)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经审批后,可免予赔偿:
(一)遵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但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检修、试运行等),使得固定资产损坏且具有不可预见性;
(二)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器械疲劳而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三)经过批准,试用非常见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方法,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失火、外接电源故障、自然灾害、使用人死亡等)造成固定资产意外损坏、丢失。
第八条 因被盗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使用单位(使用人)须向资产财务处提交经后勤保卫处、公安部门等单位核查后开具的被盗证明,明确被盗固定资产的赔偿责任。
(一)因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被盗的,原则上免于赔偿,但须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由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方案;
(二)因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被盗的,需进行赔偿,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批评,并由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章 赔偿标准及赔偿方式
第九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金额计算办法:
赔偿金额=固定资产原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发生整体损坏或丢失时,固定资产原值按账面价值确定。固定资产发生局部损坏或丢失时,损失部分的资产原值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零配件的,经鉴定更换新配件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及使用年限的,将更换配件费用作为待赔偿资产原值;
(二)仪器设备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经鉴定维修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及使用年限的,将维修费用作为待赔偿资产原值;对使用功能及使用年限产生严重影响的,应按比例认定待赔偿资产原值;
(三)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且无法维修而导致整台仪器设备报废的,应以整机原值作为待赔偿资产原值。
第十一条 赔偿方式:由资产财务处确定赔偿金额,并下达赔偿通知书,当事单位按通知书要求及时到资产财务处缴纳赔偿资金,逾期不缴纳的资产财务处可暂停该单位预算经费使用要求,并上报学校。
第四章 处理程序及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损坏后,资产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应立即上报资产财务处,由资产财务处对资产的损坏程度进行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当事人或使用单位要对事故经过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资产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资产财务处,资产财务处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属于较大损失事故的(赔偿价值在一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须报校长办公会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 对因损坏导致报废和丢失的固定资产,根据学校处理决定和缴款证明,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