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会计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销规定
1.报销各项费用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
2.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它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票据,必须具有财政部门或其它规定机构的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出票单位有关印章。
3.从公司、企业或其它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发票,必须具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并加盖出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4.增值税电子发票须上传。报销人应先登录智慧沈工审批流程,将PDF格式的电子发票上传成功,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导出打印报销。
5.原始凭证需粘贴在“沈阳工学院报销审批单”上,审批单上需按学校规定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齐全后方可报销。
6.各类原始凭证必须用原件报销。所有发票名头须为“沈阳工学院”。原始凭证如有遗失,需持原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校内经办人还需附所在单位盖公章后的情况说明方可报销。
7.原始凭证内容应当齐全,基本内容包括:购货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项目名称)、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复核人、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包括购买方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
8.原始凭证必须用胶水或胶棒粘贴,不得使用订书器、曲别针、大头针等装订。
9.报销审批单必须按规定填写,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内容一律不许涂改,且大小写金额要相符。
二、其他规定
1.工资、奖助学金、学生补助等无发票报销时需填写支出凭证,并附加明细表格,表格应有汇总金额,汇总金额与支出凭证金额相符。表格上需加盖分院(部门)印章,由领款人、制表人、经办人签字并经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业务。
2.购买办公用品、实验耗材、图书等物品,应写明具体商品名称,购买图书的要提供图书明细清单。取得定额发票时,必须提供购物小票或加盖收款单位印章的商品明细清单。所有增值税发票附带的清单,必须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
3.报销国外票据时,报销人需要对票据及所附外文材料的重点内容进行简要翻译,如果以现金消费则可以按换汇单标注的汇率结算,否则一律按报销人付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折算价结算。
4.预付卡发票原则上不能报销。特殊情况需要报销时,必须提供预付卡发票及预付卡消费小票方可报销。
5.各种经费报销票据,应于当年年终结账前报销完毕。当年结账期后取得的发票可延长报销到下一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此后以前年度发票视为无效发票,不能再报销。
三、报销手续
1.办理报销业务的必须是本单位在册员工,其他人员不得办理。
2.各种实物资产办理报销时,必须履行验收手续。购买的设备和物品属固定资产的,须持购货发票、验收手续、购货合同、核价后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等按规定程序签字审批后办理报销。
3.采购金额低于800(含)元,需使用单位自行验收并填写物资验收单。网上报销审核时需上传验收单并附实物照片;采购金额高于800元,使用单位采购人员填写物资验收单,经单位验收人验收后,再由资产财务处进行验收(横向、纵向科研除外)。网上报销审核时需上传验收单,经手人与验收人不得为同一人。
4.实物资产以外的经济业务如发票上未开具明细,需自制经济业务的发生明细表或说明并加盖分院(部门)印章。
5.凡在校内各部门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实行校内转账,不允许私自现金交易。需要划转经费的,可由转账部门写明具体转账项目、金额,由经费支出部门按照相关报销规定签字审批后,办理转账业务。
四、借款、报销审批
1.经费支出的审批实行限额控制、逐级审批,专款专用。
2.各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均由本单位行政一把手初审。
3.各单位所有业务支出均需财务处长、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同时各单位现金支出在1万元(含)以上的、转账支出3万(含)以上的,还需经校长签字审批。预算外支出需由董事长审批。
4.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核,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付款方式
1.学校实行无现金付款结算方式,原则上为电汇或转账支票。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发票开票单位相符。
2.同一项经济业务、同时间、同出票单位取得的发票,报销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或网上支付5000元以下可现金支付,同一经济业务同时间取得的发票不允许分次报销。
3.报销金额在2000元(含)以上,网上支付5000元(含)以上,确因特殊情况由个人垫付,报销人需提供本人签字及分院(部门)盖章的个人垫付情况说明并同时提供付款记录或对方单位的收款收据,对方单位收取现金的要加盖现金收讫章。付款记录上的收款单位应与出票单位相符。
六、罚则
1.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违规会计事项,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调查、纠正、处理。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学校财会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3.对开具虚假发票、虚构交易事项的报销行为,一经发现,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经济损失程度,除按规定予以追缴外并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事项
1.所有财务审批单据的书写、签字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且不得涂改。
2.所有公用经费的报销审批单据需三人及以上签字审核,经手人、验收人不得空缺且不能为同一人。
3.对于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完整、书写不规范、粘贴不合规的报销凭证,一律不予报账。
4.每年财务封账决算期内不办理任何支付业务。
5.各单位查询经费明细账,需经本单位行政一把手同意后持纸质查账申请(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方可办理查询手续。
6.财务报销时间为每周二、三、四上午8:30-11:30,下午13:30-15:00。
7.本规定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
8.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沈阳工学院报销管理规定》(沈工资财发〔2017〕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