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学费、宿费收缴管理工作,督促学生及时缴纳学费、宿费,保证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我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学、宿费由学校资产财务处统一管理和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
第三条 各类学生应缴的学费、宿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及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的各种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实行定期公示制度。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资产财务处是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的管理部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和各学院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学费和住宿费收缴工作。
第五条 资产财务处主要职责:代表学校按照学校收费领导小组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通过各种途径,向学生公布缴费流程、缴费方式和缴费时间等,解答学生缴费疑问;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通报学生欠费情况。
第六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严格审批学生休、退、转、复学申请,及时准确提供学生学籍变动等资料,以便资产财务处及时调整学生收费数据,保证收费数据无误;根据资产财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情况负责办理学生学籍注册。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主要职责:负责在每学年新生录取工作期间,及时提供新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在印制新生入学须知前应与资产财务处进行沟通,确定入学须知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等事项。
第八条 学生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各学院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学生依法依规缴纳学宿费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负责及时准确提供在校生的住宿信息及变动情况,并对退宿申请进行审核,及时向资产财务处提供分类名单;负责学生学费缓、减、免申请的审核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将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缴纳时间及方式告知学生,督促学生按时缴费,并做好欠费学生催缴工作。
第三章 收缴管理
第十条 收缴方式:学生缴纳学费、宿费,采用委托银行代扣、现场缴费、网上自助缴费及沈工智校APP自助缴费四种方式。
(一)委托银行代扣方式: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将应缴学费、宿费款项存入学校为每名学生办理的银行卡中,由银行批量代扣。采用这种缴费方式的学生应保证缴费期间银行卡内的金额应大于应缴款项,以保证扣款缴费成功。
(二)现场缴费方式:学生到资产财务处服务大厅,通过刷卡、扫码、现金等支付方式缴纳学、宿费。
(三)网上自助缴费方式:学生登录学校官网中的“学生网上缴费”系统,进行自助缴费。
(四)沈工智校APP自助缴费方式:学生通过手机端下载“沈工智校”APP,进入”学生缴费”端口进行自助缴费。
第十一条 缴费时间:
(一)在校生于每学年开学前按照以上方式预缴纳下一学年学、宿费。
(二)新生于报到前或报到日按照以上方式缴纳当年学费、宿费等。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完费注册制”,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缴清学费、住宿费,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具体如下:
(一)资产财务处于新学年开学第二周向教务处提供学生缴费信息,全额缴纳学宿费的给予注册。
(二)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通过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取得其他形式资助等途径,及时向学校缴纳学费和宿费。成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可缴纳除贷款外的差额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欠缴费用待助学贷款到帐后进行冲抵。
(三)凡未按规定缴纳学宿费的学生,学校将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是学生的法定义务。不同年度间如果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收缴。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国家有关减免规定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予以减免学费。
第四章 退费处理
第十五条 转(退)学学生的退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转(退)学的学生,须交清费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因应征入伍、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因经济困难(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社区证明)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要退学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学生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一学年按10个月计,下同)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三)学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学,于开课一周内(含一周)提出退学的,退还学生已交纳的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周的,学校应自学生提出退学的下月起,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作为对学校办学成本和学生违约的补偿,学校向以上退学学生收取学年学费标准的10%作为补偿;
第十六条 学籍变动及提前毕业的学生收费、退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学生因故休学和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宿费,已缴纳当年学、宿费的不予退还,该生复学后冲抵复学当年的学费、宿费。
(二)休学及保留学籍期满复学、降级、转专业等学籍变动学生,按随读年级随读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三)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不予退还学费,欠交学费、宿费的学生,不能提出提前毕业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2022年7月第一次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