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收费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10-20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有效治理乱收费,保护学校、教职工特别是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的收费行为,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 收费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收费管理工作。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还应包括学校其他校领导及相关单位负责人。

第四条 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法规、政策,审批学校各类收费合理合法性、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与收费时限;

(二)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要求,监督和管理学校各类收费行为。

第五条 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财务处,统筹管理全校各项收费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类收费立项申请,审核项目收费内容、核实收费标准,提出使用方案;

(二)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负责向提出申请收费单位传达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四)负责记录并形成收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汇总各类方式的审批意见。

(五)收费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资产财务处作为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按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批意见组织和管理学校的收费工作,做好资金回笼及账务核算工作。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在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下,负责本单位收费工作的组织及实施,保证收费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八条 学校质量管理与评估处是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开展的收费管理工作及行为。

第九条  学校纪律委员会负责受理收费投诉事宜,同时行使监管职责。

第三章 收费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有收费项目设立的,须填写《收费项目申请审批表》(见附件),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事业性收费

学校面向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项目的设立或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报资产财务处审核并经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后执行,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定期予以公示;本类收费项目由资产财务处统一组织完成。

(二)服务性收费

1.学校及相关单位面向校内教职工及学生收取的成本性、服务性、管理性收费项目,原则上按成本计价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实施单位提出,报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学校及相关单位面向校外开展服务,如实验室对外开放、科研协作、资产出租、举办会议、非学历教育培训以及对外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服务性收费,由实施单位提出收费标准和预算收支报告,报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以上服务性收费经批准的,由实施单位与资产财务处共同组织完成。

(三)培训类收费

学校内举办的培训类收费项目,由培训学院统筹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实施单位提出、培训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的,由实施单位和资产财务处共同组织完成。

(四)押金类收费

学校内各押金类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实施单位提出,报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的,由实施单位和资产财务处共同组织完成。

(五)代收类收费

学校及相关单位向师生收取的各类代收费用,以自愿为前提。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核定由实施单位提出,报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的,由实施单位与资产财务处共同组织完成。资产财务处将代理收费资金全额转交主体单位,学校不截留。

第十一条 凡未经上述规定程序报批的收费项目,均为自立收费项目,属违规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十二条 校内收费实施单位应按学校要求进行收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并负责向缴费人解释有关的收费政策和规定。

第四章 收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收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足额上缴资产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各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需到资产财务处领取收据,收费完成后须将收款收据和与开出收据金额相符的收费资金于七日之内全部上缴资产财务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截留、隐瞒、挪用收费收入,不得私存、私放收费资金,严禁将收费资金存入个人银行卡,严禁以任何理由及形式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各单位利用收费款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学校资产,其产权归学校,使用权归各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后应经学校资产财务处验收、入帐。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财务处依法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第五章 收费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全校所有收费行为需依法合规开办,学校资产财务处、质量管理与评估处对全校的收费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处并纠正。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及其教职工有违反下列国家、学校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视情况处以适当经济处罚。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而自立收费项目,擅自进行收费的;

(二)未经审批,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变更收费标准、分解或合并收费项目,致使收费不符合经审批的收费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做出减免决定的;

(四)对学校宣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继续实施收费的;

(五)截留学校收费收入,未将收费收入及时全额上缴资产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

(六)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及其教职工有违反下列国家、学校有关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处以不缴、少缴收入10%到30%的罚款;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上缴收入的;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收入的;

(三)坐支应当上缴收入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学校收入上缴规定的。

第二十条 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罚款,学校财务部门有权从该单位绩效收入中扣缴;对个人的罚款,可以从其本人工资、津贴或其他收入中扣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凡之前已规定的条款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收费项目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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