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关于暂付款的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2-10-20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沈阳工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暂付款是指学校各类资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应收或暂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待结算款项。包括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款,购买材料、设备的预付款,暂未取得票据(或发票)暂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等。

第三条  暂付款是学校(即债权人)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性资产,须借款人(即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以票据报销或款项归还的方式清偿。暂付款的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暂付款负有清收义务,并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章  暂付款管理

第四条  暂付款单据的填写

(一)办理各种暂付款一律填写学校统一规定的借款或预付款申请单。

(二)对暂付款单据中的各项内容,需按要求如实、清晰填写。金额的大小写应相符,不得涂改。单据需有经办(借款)人及相关审批人签字。

(三)暂付款用途应与实际内容一致,不准挪作他用。如改变用途,应重新填写暂付款单。借差旅费时,应填写出差人、出差地点、出差任务等信息。

第五条 对办理暂付款人的要求

(一)学校正式在册在岗职工因公办事,经批准可申请办理暂付款。暂付款单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且经办(借款)人与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

(二)借款必须一事一借,一人一借,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前款未清,又无特殊理由,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或经办报销事项。

(三)借款人必须及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及时报账和核销暂付款。因故未使用暂付款的,应及时办理暂付款退还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四)借款人调动(含校内调动和调离学校),必须结清所有原部门借款,暂时无法清理的欠款,借款人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接管其借款。特殊原因不能结清的,应征得原部门领导书面同意并签字确认,经财务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条  暂付款的要求

(一)凡预借差旅费或实习费,必须注明出差的事由、地点、天数、人数,按基本的交通费用和住宿费估算暂付款金额。

(二)预付工程款、预付仪器、设备、材料等购货款,在资产财务处办理借款时需出具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预付款。

(三)暂付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时,包括转账支票、电汇等,所列收款单位名称应与冲账时的原始凭证(发票或收据)的收款单位名称一致,对公汇款时需要填写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四)暂付款支付必须符合学校货币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规定应由银行转账结算的不能支付现金。

第七条  暂付款报销期限

(一)差旅费借款:原则上由出差人垫支,若差旅费预估金额较大(5000元以上),借款人必须借款时,借款人应在返回学校后15个工作日内到资产财务处办理报销业务。

(二)用银行汇款等结算方式预付的款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理预付事宜,待经济事项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业务。

(三)其他事项暂付款:借款人应在一个月内冲账,在报销时应同时将余额缴回资产财务处,结清借款。

(四)资产财务处应定期开展暂付款的清理工作。年终决算前,个人预借款项一律收回,不许跨年占用借款资金;其他对公暂付款项应做到能收尽收、能结算尽结算,减少暂付款的余额,提高会计核算效率。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办理暂付款报账及结算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各类暂付款项应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如不能及时清偿的,应向资产财务处出具本单位领导签字的延期还款说明,并经学校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各类暂付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销或偿还,又无签批说明的,暂付款人为单位的,资产财务处暂停其部门相关经费项目的再付款;暂付款人为个人的,从借款人借款到期的次月起,学校每月将扣除借款人实发工资的70%冲销暂付款,直至还清其所有借款为止。

第四章    

第九条  本规定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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