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报销的基本规定和流程

作者: 时间:2022-04-11 点击数:

一、基本规定

1.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校内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工取得的一切货币性报酬均视为工资薪金所得,不作为劳务费发放及核算。

2.非校内教职工的劳务报酬按次发放,经审批或备案流程后方可报销。

1)超过500元的劳务报酬需提供劳务费发票方可报销。

2)不超500元的,可自制发放表(模板见下附表)

二、开具劳务费发票的种方式

1.税务机关开具

1申请开票的自然人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2)劳务发生地(沈抚示范区)税务局开具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劳务协议去沈抚示范区税务局办事大厅开具。

(3)登录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请开具

可登录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以自然人身份注册并申请代开发票,此种方式需邮寄(或找人代送)身份证复印件到沈抚示范区税务局,并填写好接收邮件地址,经电子税务局系统审核通过后可出票并邮寄给申请人,沈抚示范区税务局电话:58065052

2. 手机APP开具:

身份证是沈阳或抚顺的自然人可在个人手机端开具。其他地区的可在当地航信公司APP开具。沈阳和抚顺的自然人可选择微信公共号“抚顺航信”、“辽宁航天信息”、“支付宝”中的发票管家和“易办税”开具劳务费电子发票。

三、抚顺航信公众号开票流程(推荐并附图示) 

  1.在微信中关注“抚顺航信”公众号。(点击“代开指导”可观看开票流程视频)

  2.点击“自然人代开”,按身份证选择相应城市和税务局后点击“立即申请”。


 

  3.阅读代开须知后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然后进行实名认证。

     

4.进入开票界面,填写企业名称,根据劳务类别添加发票明细(征收品目、项目名称、单价、金额)最后点确定并提交,等待系统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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